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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人一經委託本公司託運服務,即視為接受本合約的一切條文,
| 1. |
提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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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一切提單,絕不能轉讓,提單可由寄件人或本公司填寫,寄件人要保證其貨物是其所有人或貨主的授權代理人並要接受本公司的合約附帶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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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寄件人的義務 |
| (A) |
寄件人所提供的貨品名稱,貨價,數量,一定要確實無誤,並列明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電話、易碎品要妥為包裝,以便安全運送。
聯絡寄件人及收件人的資料均需列明在所有包裹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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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寄件人必須保證其託運之貨物要符合國家和地區的安全,並且不觸犯任何法律,名牌貨要附帶有效授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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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當地有關部門要求本公司提供有關貨件之文件時,客戶必須與本公司合作。如客戶未能提供有關貨件之文件時,所有後果本公司恕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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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檢查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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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明保留隨時隨地打開並檢查任何寄件人所託運的包裹或貨物的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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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扣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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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每月的十五日及三十日寄出月結單,寄件人須於十五天內付清託運費用。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託運費用不能拖欠,否則本公司會保留扣貨權利,直到託運費用付清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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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倉租計費法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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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若在二天內不提取其託運貨物,本公司有權利收取其倉租費用,計費為每一公斤一元港幣,每一日計算,直到取貨日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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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貨物處置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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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通知的情況下,若收件人在二星期內不到本公司收取其貨物,本公司有權利作出任何處理,不作任何處理,不作任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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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不承擔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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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些無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找不到收件人或貨件被收件人拒絕接收、天災、公共當局行使實際或表面權限之行為、海關或此等公共當局之行為或遺漏、寄件人未能提供足夠資料,政府施行或遞送地點適用之保安規例、政府機關扣留、騷亂、罷工或其他勞工糾紛、內亂以及空中或地面運送網絡的中斷和自然災難而導致的任何貨件的投遞或服務中斷或延誤,本公司恕不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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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若收件人拒絕接收貨件又或因其他理由無法投遞,鴻明將會向寄件人尋求進一步指示,所有由此引起的費用均需由寄件人負責,包括但不限於轉發,處置或退回運送費以及任何稅收(如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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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若發生以下情況,本公司可自行選擇停止任何包裹或貨件的運送﹕第一,基於任何理由不適合運送;第二,貨品被收件人拒絕接收;第三,本公司不能向收件人收取尚欠的款項;第四,經過一次嘗試都不能成功投遞。至於因停上運送而導致的所有費用(根據鴻明當時的收費計算)將由寄件人負責,包括但不限於處置、轉發或退回運送費以及任何稅收(如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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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貨物遺失,損毀之索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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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索償要在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索償,超過限期不予受理。
索償額不能按其價值或其它藉口索償,索償額要按該件貨物之重量託運費的三倍賠償,最高賠償額不超過美金100元正。另外,本公司會扣除運費後才作出賠償。 |
備註﹕當我們修訂條款時並沒有義務通知您。閣下可隨時瀏覽本公司網頁,以獲得最新的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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